商标与特殊标志
商标与特殊标志同属于区别标记,但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并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例如,奥运会吉祥物、世界妇女大会会徽、申奥标志等,均属于特殊标志。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特殊标志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不得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不得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不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不损害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特殊标志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所有人对其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与所有人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特殊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殊标志与注册商标有许多共同的要求,也有一些区别,如核准程序、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