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等级商标
商标按其特殊性质可以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等级商标和备用商标。
1.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商标为该商标的联合商标。例如,某厂生产的高级衬衫的注册商标是永太牌”,同时又注册为“永大牌”、“永泰牌”、“太永牌“荣大牌”。该厂实际上只用“永太牌”商标,其他商标往往备而不用。联合商标必须是同一企业用在同一商品上。在联合商标中,每个商标都是完全独立的商标,一个商标如果失效,并不影响其他商标的效力。凡是有联合商标法律规定的国家,均有关于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联合商标的使用对于最先创设的商标起着扩大保护范围的作用,同时又把与最先创设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明确化了,他人使用联合商标中的任意一个商标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这就起着更好地防止他人假冒的作用。由于联合商标可能把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商标联合起来,这就增加了商标审查和注册的困难,也会使各种社会关系复杂化。因此,在一些国家存在着联合商标废止与存在之争。我国商标法未明确规定联合商标,但允许企业就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取得注册。2.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最先创设的商标为正商标,后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为防御商标。例如,某厂生产“白玉”牌牙膏,遂又在化妆品、香皂、洗涤剂上注册使用该商标,后者即构成防御商标。注册防御商标,在于保护著名商标的信誉,因为如果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也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原商标所有人利益损害。防御商标的注册较为困难,但一旦注册成功,则不受因不使用而被撤销商标的规定所限。我国商标法对防御商标未作规定,但允许企业就同一商标在他类商品上取得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对最先创设的商标都起着一定的防护作用,二者的区别是,联合商标主要是在同种商品中起防护作用,而防御商标则是在非同类商品中起防护作用。防御商标的使用,无疑使著名商标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3.证明商标。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纯羊毛标志、欧共体采用的“担保商标”等,都是一种证明商标。新《商标法》对证明商标作了规定,后有详述。
4.等级商标。等级商标是商标所有人为将不同质量和品种的同一产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系列商标。例如,上海牙膏厂生产的高档牙膏叫“美加净牌”、“红灯牌”;生产的中档牙膏叫“中华牌”、“黑白牌”;生产的低档牙膏叫“玉叶牌”、“庆丰牌”。使用等级商标便于消费者将同一企业的同种产品的不同质量和品种区别开,便于消费者根据自己的使用习惯、使用目的和经济条件选购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