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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名称与商品名称
    商标名称是对商标的称呼。一种商标应有确定的名称,如果一种商标只有记号、图形,而没有确定的名称就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如有天安门图案而没有确定名称的商标,人们既可以把它叫做“天安门牌”,也可以叫做“中华牌”、“北京牌”,还可以叫做“古楼牌”。为了便于商品的销售和消费者的选购,商标就应有与其商标图形相联系的名称。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对商品名称未作专门规定,但实践中绝大部分商标都是有自己的名称的。商品名称亦称商品通用名称,它是被公众确认并在市场上用于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名称。例如,烟、酒、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
    商标名称与商品名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商标名称与商品名称密不可分,人们在提及某种商品时,往往把商标名称与商品名称连在一起表述,例如,“爱妻牌”洗衣机,“海尔牌”电冰箱等。如果只讲商标名称不讲商品名称,就不能使他人知晓同一厂家生产的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中所指是何种商品。相反,只讲商品名称不讲商标名称,在众多的同类商品中就无法了解所指的是哪一家生产的商品。其次,商标名称与商品名称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商标名称是可以申请注册的。而商品名称原则上不准许注册,当然如果商品名称通过长时间使用,具有了显著性,符合注册条件时,可以转化为商标名称,申请注册。第二,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注册的商标名称,同种商品的其他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不能再使用。商品名称原则上是不在法律保护之列的,任何人都不具有独占权,人人均有平等使用的权利。惟一的例外是,如果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知名商品权利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主管部门制止侵权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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