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某个特定主体(法人和自然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批准注册(包括转让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况,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凡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商标的商标权取得是最初的,即不是以原来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称为原始取得。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采取三种不同的原则,即使用原则、注册原则、混合原则。
①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先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就属于谁。在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仅能从法律上起到申请和宣示的作用,起不到确定商标权归属于谁的作用。
采取使用原则,对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利,对使用在后的注册人不利,使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有遭到异议和被撤销的可能,使商标的注册徒具虚名,不利于管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的商标法采用使用原则。
②注册原则。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权就授予谁。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通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取得商标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未经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采取注册原则,可促使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注册,有利于商标管理工作的进行。所以注册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商标法》也采用注册原则。
③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就是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例如,有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所有,但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二三年或五年不等),提出诉讼,请求予以撒销。如法定期限已过,无人提出诉讼,则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就可以取得无可辩驳的所有权。但在规定期限里,如果有人提出指控捏造,要求宣告与其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无效,而且这种指控又能成立的话,则该注册商标就会被撒销。目前,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国都采用这种办法。但对提出反对意见期限各国不统一,美国、奥地利规定为五年,西班牙则规定为三年。
2.继受取得。凡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就是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有两种情况:一种继受人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二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二)商标权的消灭(丧失)
商标权的消灭或丧失是商标权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注销或撒销的法律后果。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有下列二种情况:
1.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况下,因注销而丧失:
①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或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而未获核准的;
②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
③作为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关闭和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商标权的。
2.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况下因撤销而丧失:
①注册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②注册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③注册商标所有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④注册商标所有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⑤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
⑥违反《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自已注册商标标识的;
⑦违反《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许可使用商标的;
⑧商标注册不当,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撒销的;
⑨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撤销裁定的。
注销和撒销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注销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据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意识,而取消原来注册登记事项的一种法律行为;撤销注册商标是因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的规定而受到商标管理机关的一种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