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所谓商标权,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这是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商标权是个’合概念,它包括商标所有人和与此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法律诉讼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的专用使用权是商标权最主要法律特征的表现也是商标权一项很重要的内容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所以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规定,在商标权被确认以后,商标权所有人同时即取得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而商标权和专利权,则构成工业产权的主要内容。作为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经国家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相比,在法律上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商标权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指定的商品上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使用这个商标。商标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商标所有人享有“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有偿或无偿地依法把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他人不得非法加以干涉。第二,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权的所有人有排除和禁止他人对自己商标权的侵犯权利。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听任第三者将与商标权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必然造成商品出处混淆,妨碍注册商标的使用,损害商标权所有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2.时间性。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限期限,商标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满后,允许通过续展注册延长其有效期。过了有效期而不再续展注册的,商标权自行终止这一点与其他财产所有权不同,法律对其他财产权的保护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有形财产,只要客体存在,所有人的权利就受到保护)。
3.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