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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点
    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首先,我国实行的是司法行政双重保护体制。其次,我国并没有像一些国家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而是在较高级别的法院中开设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和其他民事审判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它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运行规律,也没有自己独立的存在形态。在程序法意义上,抛开中国整个司法保护理念,而单单去讨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其学术价值不大。因为我国并没有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而是仅仅设立专门的审判法庭,从而将知识产权审判纳入整个法院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所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我国并没有表现出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征。因此宏观上整个司法保护的理念也可以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
    从我国具体现实出发,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时间应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算,其标志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实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先后颁布与实施,使得司法保护成为现实。
    加入WTO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工作取得巨大进展,对国内外的各类知识产权,给予了全面的保护,保护的对象和方法涵盖了TRIPS列举的各类知识产权和各种保护手段。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建立了适应国情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从1994年起,我国政府连续15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中都有非常准确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司法保护机关也每年公布知识产权案件数据和典型案例。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制定纲要的宗旨是“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变为战略的一个环节,提高了保护的水平和有效性。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特别强调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我国法院30年来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也说明了这是我国的一贯态度。“2001年至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1968件和135899件,年均分别增长25. 61%和25. 75%;2002年至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546件和4416件,年均分别增长25. 26%和29. 28%;1998年至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271件和5231件,年均分别增长22. 59%和22. 77%。目前,中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
    从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历史不足30年,但是其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同时,这些数据也说明,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还比较严重,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司法渠道受理的案件年平均增长率在24. 49%,远远高于经济增长水平。这种现象和经济发展状况是相互联系的,说明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在提高,而具体的保护水平还不能达到有效遏制侵权的程度,保护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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