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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定保护知识产权指标
    根据前述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工作步骤,课题组分析确定了绩效评价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结构后,就开始逐层拟定目标层、任务层和要素层的指标,具体工作表述如下:
    (一)确定目标层指标
    根据绩效指标体系结构,拟定指标的第一步工作是确定目标层指标,如本文前述,目标层指标位于整个绩效指标体系的最顶层,决定整个指标体系的逻辑关系。选择恰当的目标层指标是保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条理性和评估视角集中性的基础。
    目标层指标的分解必须紧密围绕绩效目标,即目标层指标描述的是支撑、实现绩效目标必须包含的因素。考量能否达成一个目标通常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个分析角度是达成目标的能力,另一个分析角度是为达成目标而开展的工作情况。达成目标的能力是确保目标实现的基础或环境因素,而为达成目标而开展的工作情况则是支撑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同时,按照“按统一框架设计两套指标”的工作原则,并为突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绩效结果比较,课题组认为行政保护绩效指标体系和司法保护绩效指标体系的逻辑结构应该是一样的。由此,课题组围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绩效目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能力得到提升,保护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和司法保护的绩效目标“司法保护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渠道,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得到降低”,将目标层指标分解为“保护能力”和“保护状况”两项。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套指标体系统一的指标结构见下图:
    “保护能力”旨在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估,以获得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基础条件或环境的客观评价结论,这是验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实效的必需因素。“保护状况”旨在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具体行为或措施进行评估,以分析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具体业绩,这是验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实效的最直观反映。
    (二)确定任务层指标
    任务层指标是描述为达成绩效目标而实际必须完成的任务内容,绩效目标能否实现,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的程度就将通过考量任务层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得出结论。所以,任务层指标是整个绩效指标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指标,任务层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将直接决定绩效考核的成败。因此,课题组在内部研讨的基础上,采用德尔菲法借助专家的判断来确定任务层指标,详细工作步骤如下:
    1.课题组内部密切围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绩效目标展开了讨论,按照聚焦性、全面性、独立性和必要性的指标分解原则,在保护能力和保护状况这两项目标层指标项下,分别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草拟出若干项绩效评价的任务层指标备选项。
    2.将上述任务层指标备选项报送相关专家,请各位专家分别独立进行判断,并明确回复如下问题:每项目标层指标项下需要多少项任务层指标?在每项目标层指标项下能够描述绩效目标的任务层指标是哪几项,或者应该包括其他的哪些指标?
    3.课题组回收各位专家第一次意见后,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并将结论反馈给各位专家。反馈结论时只给出具体意见,而不指明发表不同意见的专家的具体姓名。然后请各位专家比较自己同他人的不同意见,再次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判断。
    4.课题组就前述问题反复提请专家发表意见,直至最后取得各位专家较为一致的意见,并以此作为论证的结论。
    本文前述,绩效指标的设计与选择是一项基于经验的主观判断的工作,依托专家的深厚理论基础及广阔视野,可以让这个主观判断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实现客观性和合理性,同时,通过匿名反馈不同专家意见并反复地提请专家分析、修正各自的意见而获得的相对一致的结论,是对分析结论科学性的另一层保障。经前述工作分析后,课题组获得如下结论:
    首先,任务层指标的拆分不宜过多,3~5项指标足以清晰、完整地描述为了实现绩效目标而必须包括的工作内容。
    其次,围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能力得到提升,保护状况得到显著改善”这一绩效目标,课题组归纳各位专家的意见后总结出,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指标体系框架中的“保护能力”这一目标层指标项下的任务层目标包括:行政保护法制状况、行政机关工作机制、行政保护人才队伍和行政保护资源四项;在“保护状况”这一目标层指标项下的任务层指标包括: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登记、行政保护国际合作和行政保护宣传与服务四项,详见下图:
    前述任务层指标的含义如下:
    行政保护法制环境(P1):该指标旨在考量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政规章制度的建设及修订、完善情况。
    行政机关工作机制(P2):该指标旨在考量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机制。
    行政保护人才队伍(P3):该指标旨在考查行政保护人力资源情况及人才建设情况。
    行政保护资源(P4):该指标旨在考量国家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投入的资源及其配置情况。
    行政执法(Q1):该指标旨在考量各个行政机关通过日常执法和专项执法活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效果。
    行政审批、登记(Q2):该指标旨在考量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及时完备地组织审批登记、工作,以确保智力创造成果依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行政保护国际合作(Q3):该指标旨在考量我国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行政保护宣传与服务(Q4):该指标旨在考量行政机关为公众、知识产权权利人提高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及公务服务的情况。
    同时,围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保护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渠道,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得到降低”这一绩效目标,课题组归纳各位专家的意见后总结出,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指标体系框架中的“保护能力”这一目标层指标项下的任务层目标包括:司法保护法制状况、司法机关工作机制、司法审判队伍和司法保护资源四项;在“保护状况”这一目标层指标项下的任务层指标包括:民事案件审理,行政、刑事案件审理,司法保护公开度和司法保护合作与交流四项,详见下图:
    前述任务层指标的含义如下:
    司法保护法制环境(M1):该指标旨在考量司法机关据以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及裁判规则的完备性和一致性。
    司法机关工作机制(M2):该指标旨在考量司法机关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机制。
    司法审判队伍(M3):该指标旨在评判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情况。
    司法保护资源(M4):该指标旨在考量国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投入的资源及其配置情况。
    民事案件审理(N1):该指标旨在考量司法机关以审判、调解等方式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以考察民事审判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
    行政、刑事案件审理(N2):该指标旨在就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执法以及通过刑事审判惩治、威慑知识产权犯罪的效果进行考察。
    司法保护公开度(N3):该指标旨在考量司法保护的透明度,以获得司法审判活动的公信力评价。
    司法保护合作与交流(N4):该指标旨在考量司法机关开展司法保护活动过程中与其他部门、机构以及与国外相关机构间合作交流情况。
    (三)确定要素层指标
    要素层指标是指完成任务的具体工作要素,每一项要素都是分别对各自上一级任务的具体分解或落实。要素层指标是具体描述考核对象行为的实证指标,是对考评内容的最直观反映,每一项要素层指标都是直接决定绩效考核结论的关键数据。因此,课题组在确定要素层指标时,也是按照聚焦性、全面性、独立性和必要性的原则,以“头脑风暴”的工作方式确定初稿后,提交专家审核确定出要素层指标。最终确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要素层指标如下图:
    前述要素层指标的含义如下:
    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备性(P11):指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足够完备,是否足以保证行政机关的保护行为有法可依。
    行政机关制定、修订行政规章制度的及时性(P12):指行政机关能否及时制定或修订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所需要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保护组织机构完备性(P21):指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政机关组织机构设立是否完备,相关保护措施是否都有相应组织机构承担。
    行政活动公开性(P22):指行政机关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所有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全面公布;行政机关的职权、工作程序、监督方式等是否公开、透明。
    行政机关工作机制创新性(P23):指行政机关能否主动创新工作机制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动态。
    行政保护人才素质(P31):指行政机关人员构成情况及其素质能否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
    行政保护人才队伍建设(P32):指行政机关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能力而开展的培训教育活动,能否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行政保护资源丰裕度(P41):指投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人力或物质资源是否足够充裕。
    行政保护资源配置合理性(P42):指知识产权保护行政资源的投入分布是否合理、科学,是否能够实现各地区或各领域的平衡发展。
    执法规范性(Q11):指行政机关在开展知识产权违法打击的执法活动过程中,能否保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执法力度(Q12):指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能否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执法效率(Q13):指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效率是否足够迅速、高效。
    联动执法效果(Q14):指不同行政部门之间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是否足以有效打击跨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行政审批、登记规范性(Q21):指行政机关是否能够规范地开展各类知识产权的审批、登记工作。
    行政审批、登记质量(Q22):指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登记的各类知识产权能否保证较高的质量。
    行政审批、登记效率(Q23):指行政机关能否在法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审批或登记工作。
    行政保护国际合作空间(Q31):指行政机关举办或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会议或国际活动以及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条约方面的情况如何。
    行政保护国际影响力(Q32):指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中能否有效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知识产权宣教(Q41):指行政机关是否面向公众开展了足够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以提升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Q42):指行政机关是否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必要的维权指导或直接的维权援助。
    知识产权保护业务指导(Q43):指行政机关是否为最重要的创新主体———企业提供了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或经营方面的指导。
    课题组运用相同方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指标体系的要素层指标进行了分解,最终确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要素层指标如下图:
    前述要素层指标的含义如下:
    司法裁判法律依据的完备性(M11):指各级法院据以进行裁判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完备。
    司法裁判规则的一致性(M12):指各级、各地法院据以裁判的法律规则是否统一。
    司法保护组织机构完备性(M21):指是否建立了足够的专门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活动。
    司法管辖布局合理性(M22):指司法审判组织的分布是否足以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发生的新动态,是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审判制度创新性(M23):指法院是否能够主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开展诸如“三审合一”这样的审判制度创新。
    司法审判队伍素质(M31):指司法机关的人员构成情况及其素质能否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
    审判业务素质培养(M32):指法院是否积极有效地组织了足够的培训以提高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技巧。
    思想政治建设(M33):指法院是否坚持开展对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官能否坚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价值观。
    司法保护资源丰裕度(M41):指投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人力或物质资源是否足够充裕。
    司法保护资源配置合理性(M42):指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资源的投入分布是否合理、科学,是否能够确保各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及时处理。
    案件审判质量(N11):指法院能否维持较高的一审结案率,逐渐降低上诉率、再审率,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
    案件审判效率(N12):指法院能否在审限内及时审理完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使权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维护。
    案件司法调解(M13):指法院能否规范调解行为,恰当运用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行政审判监督职能(N21):指法院是否能够通过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实现对行政行为的恰当监督,并有效支撑行政执法活动。
    刑事惩治、震慑力度(N22):指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是否能够起到有效惩治、震慑犯罪行为的效果。
    审判公开度(N31):指法院是否能够保持知识产权审判行为的透明、公开,让社会有效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
    裁判文书公开度(N32):指法院能否及时、主动、全面地将知识产权判决文书公开。
    国际合作与交流(N41):指法院能否主动开展或参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或区际交流,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部门机构合作与交流(N42):指司法机关能否在开展司法保护的活动过程中建立起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整体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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