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生产、销售他人专利产品的主要组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我厂生产的“便捷式自动升降晾衣架”在2007年12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一种可用电子遥控器遥控的晾衣架,包含晾衣架、自动升降杆和遥控器。权利要求书对该安装装置如何安装及其构造作了多处说明,并附有说明书。
今年5月,我厂发现甲公司在明知道该专利是属于我公司所有的情况下,还帮助A市乙公司生产“便捷式自动升降晾衣架”专利技术中的自动升降杆和遥控器,其且使用说明书及关于其构造作了清晰的图文说明,与我厂专利技术中的自动升降杆和遥控器完全相同。过后,我厂为此与甲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然而甲公司对此不加理睬,其让我们去找乙公司。由于A市离我厂距离较远,与乙公司交涉不太方面,于是我厂继续与甲公司交涉,2个月后甲公司答复说他们生产的自动升降杆和遥控器与我厂生产的自动升降晾衣架没有联系为由,拒绝我公司的要求。
无奈之下,我厂准备将其起诉到法院,请问,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厂现在向法院起诉晚不晚?我厂要提起诉讼的话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专利法》第11条第1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57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62条第1款:“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自你厂生产的“便捷式自动升降晾衣架”发明创造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后,未经你厂许可,实施该专利的,即侵犯你厂的专利权。至于认定甲公司帮助乙公司擅自生产你厂“便捷式自动升降晾衣架”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部件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以下我们就针对你所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甲公司的行为对你厂构成间接侵权。
首先,甲公司有帮助乙公司侵犯你厂专利权的故意。你厂的“便捷式自动升降晾衣架”发明创造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后,你厂即获得专利权,其他人或者组织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必须取获得你厂的许可。虽然甲公司是受A市乙公司委托生产该专利技术中的自动升降杆和遥控器,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你厂专利权的侵害,但是其是在知道该专利技术是属你厂所有的情况下而实施该行为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甲公司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构成间接侵权。
其次,甲公司生产的是你厂专利技术中的主要部件。专利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公用品。在你咨询的这件事情中,甲公司生产的是该项专利技术中的自动升降杆和遥控器,这两种部件是用于实施你厂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并无其他用途,因此甲公司的行 为构成对你厂专利权的间 接侵权。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你厂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 为,对因此给你厂造成的损失,应 当赔偿损失。
(二)你厂应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根据《专利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你厂应 当 在侵权行 为 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即在2008年5月以前提起诉讼,超过这个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纵使能够确认甲公司的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你厂应当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知”是指你厂确实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应当得知”,是指无论你事实上是否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但从常理上和逻辑上分析,人们有充分理由认为你厂知道,从而你厂即使真的不知道,也会被视为知道。在你咨询的这件事情中,你厂已经在2008年5月知道了甲公司有侵犯你厂专利权行为的事实,因此你厂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8年5月起开始起算,即应当在2010年5月以前提起诉讼。
1.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你厂仍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的侵权行为还在进行,你厂则无法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2.关于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则相同,具备法定事由也同样适用可能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