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005年,我公司获得“丰丰”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的使用范围为学习文具。在我公司申请商标过程中,A公司曾向商标局对我公司申请注册“丰丰”商标提出异议,其认为“丰丰”商标与其早前已注册的“丰收”商标相似,并且都是用于学习文具,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但商标局最终还是准予了我公司注册“丰丰”商标,A公司也未再追究。得到“丰丰”商标后,我公司将其使用于自己生产和销售的学习用具上。2006年,我公司从事其他行业,“丰丰”商标对我公司来说也没有多大用处,于是当年5月26日,将“丰丰”商标交予B公司无偿使用于其生产和销售的学习用具。
2008年8月,A公司将我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主张我们侵犯其“丰收”商标专用权。我公司答辩认为,直到A公司起诉我公司为止,我公司已2年多都没有生产和销售带“丰丰”商标的学习用具,依法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A公司对我公司的侵权诉讼请求。但是一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我公司的答辩请求,认为我公司是“丰丰”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且许可B公司使用该商标行为直到A公司起诉时仍在持续,我公司侵权行为并没有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我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公司因不懂这方面的法律,以为我公司的行为确实侵犯某公司的商标权,当时未提起上诉。正当我公司准备执行法院的判决履行侵权赔偿时,有人告诉我公司,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我公司的商标许可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是现在已过了上诉时效该怎么呢?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A公司的商标侵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 行 为 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 其 他损害的。”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我们认为,在认定贵公司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时,首先要判决A公司控告贵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肯定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就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一)被控商标侵权人只有商标许可行为时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就贵公司单纯许可B公司使用“丰丰”商标的行 为 来看,贵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B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贵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注册商标导致侵犯第三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公司的许可行为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贵公司是被控侵权商标的所有人,许可B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法院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贵公司未在诉讼时效期间使用侵权商标,法院应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从上述分析得知,贵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注册商标导致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那么法院认定贵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直到A公司起诉时仍在持续的认定是错误的。相反,A公司要告贵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只能以贵公司曾制造和销售带有“丰丰”侵权商标的学习用具为由,但是贵公司自从2004年至A公司起诉贵公司侵权为止就未从事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A公司起诉贵公司商标侵权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依法不应追究贵公司的商标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有效的诉讼期间,贵公司没有从事侵犯A公司“丰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A公司要求贵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对被判商标侵权的法院生效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以达到纠正法院判决。
(1)贵公司可以申请再审。既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贵公司允许B公司使用“丰丰”注册商标导致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那么一审法院以贵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丰丰”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加之,贵公司未及时提起上诉,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一审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时贵公司发现该判决有误时,该怎么办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贵公司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使得贵公司不用对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贵公司在审请再审期间不得停止执行法院的判决,所以贵公司应当先依照判决书执行判决,否则法院会对贵公司采取强制措施。
(2)贵公司在申请再审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贵公司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可受理贵公司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一审法院院长及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贵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这两个法院都有义务接受。当然,贵公司也可以将自己的冤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其提出再审。
第二,贵公司在申请再审时必须在判决书发生效力后2年内提起,过了这个法定期限则没申请再审的权利。
第三,贵公司在申请再审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贵公司的基本情况,一审法院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贵公司与A公司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即一审法院判决有错误,请求予以纠正),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同时,贵公司提交再审申请书,必须附上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副本。
1.不要认为一旦法院审理判决后就成了不可改变的事实,实际上,为了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提起上诉和再审申请的权利。因此,就算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只要认为该判决对自己不公平、不合理,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该判决是否正确,是否还有上诉或提起再审的必要。
2.千万不要使用他人不合法的商标,否则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在使用他人的商标时,一定要先调查清楚该商标是否合法,或者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写有“许可使用的商标没有违法之处,一旦因商标不合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许可方承担”等等类似词语,以减少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