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利申请人的我公司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电热水器的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量很好。但近年来我公司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受欢迎的程序远不如从前,其原因是使用长时间以后,喷头内就会形成水垢,影响淋浴效果。对此,我公司特意针对此问题组织人员新近研制出了一种“防水垢喷头”。今年3月,我公司就此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专利局经过审查后发现,我公司研制出的这种技术目前在国内属于首创,至今没有任何厂家生产,但是在5个月前该“防水垢喷头”的技术方案已在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首次发表过。于是专利局以该发明创造无新颖性为由驳回了我公司的申请。
请问,我公司发明的“防水垢喷头”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我公司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专利法》第41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9条:“依照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独占实施权,但是并非每一项发明创造都能取得专利权,其必须具备可专利性,以下我们就针对你所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你公司申请的“防水垢喷头”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可专利性。
首先,你公司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如你所说,你公司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是现有技术,因此就具备新颖性;同时,您公司的该发明创造比起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就具备了创造性;此外,该项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因而具备实用性。显然,只要你公司的发明创造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符合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条件。
其次,你公司的“防水垢喷头”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该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虽然你公司申请的“防水垢喷头”实用新型专利,5个月前已在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首次发表过,但是根据《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该项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此外,你公司申请的“防水垢喷头”实用新型专利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更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因此,你公司申请的“防水垢喷头”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
(二)你公司对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1)对于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你公司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你公司申请的“防水垢喷头”发明创造具有可专利性,而专利局却以其无新颖性为由驳回了你公司的申请。对此,你公司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你公司在复审时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如果你公司委托专利代理机请求复审的,你公司还应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权限。
(2)如果你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是终局决定,因此你公司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通知 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复审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复审决定也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于具体的诉讼程序本书中有介绍。
1.你公司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时,如果你公司提交的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将会视为未提出。
2.你公司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