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者根据本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多边条约将一些条文制定成国内法,对外国知识产权予以承认和保护的法律措施。
虽然知识产权保护至今仍然是国内法在起作用,但随着各国纷纷加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并根据国际条约修改国内法,这就使得国与国之间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点有所削弱,但仍然存在。
19世纪中叶后,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知识产权权益,纷纷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保护其利益。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瑞士等国发起,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开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先河。1886年英、法、德、比等国在瑞士的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再加上1891年的《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基本上构筑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最初框架。
现在,世界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资源,知识就是财富,综合国力的竞争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占有量的多少。比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经济一度衰退,其政府、议会及经济界经过分析认为,经济衰退的重要原因是其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决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在外交外贸方面加强保护,以保持美国的科技领先优势。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乌拉圭首都发布《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美国施加压力,要求把缔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列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1987年,里根总统签署法令,规定美国同外国缔结或者续签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必须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专门协议,并将知识产权协议作为关贸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988年8月,里根总统签署新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增加了著名的“特殊301条款”,将知识产权作为对不公正贸易进行报复的独立理由。可见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何等重视。以前人们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看待,现在已作为国家利益的一部分看待。
1994年,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签订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将成为世界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