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客体就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伯尔尼公约》中表述为:“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其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它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这种表达方式受著作权保护。同时,作品表现出来时,需要一定的载体。作品不同于载体,作品属于智力成果;载体是作品的物质媒介,是财产权的保护对象。一件作品可以由不同的载体来记载,载体的转移、灭失并不必然导致作品的灭失。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人类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自然存在物、非人力所创造、非智力创作的不能成为作品。
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创作而成的,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推演而来。一方面作品来源于作者的劳动,另一方面作品体现出作者的个人特性。创造性存在于作品的表现形式中,而不是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的要求,思想本身不是作品,也不受法律保护。另外,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的创造性。创造性指创造前所未有的事物,在著作权法中,各种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不要求一定是首创的,即使是表现同一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只要它们不是相互抄袭的,各自都拥有其著作权。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艺术创作或科学论著通过载体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次,如果作品的表现形式不被著作权法认可,则作品就得不到保护。如有的国家著作权法不承认作品的口述表现形式,那么口述作品就得不到保护。
4.具有可复制性。只有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并得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才能展现、传播、被他人利用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