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它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著作权所有权的前提下,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财产权的具体方式。
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表现为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点:(1)许可使用合同的标的是著作权使用权,著作权所有权仍然属于作者或著作权人。(2)使用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
(二)许可使用合同主要条款
《著作权法》第24条根据许可使用合同性质和特点,规定了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具备的6项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即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使用权,如果使用者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就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使用者取得非专有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在地域上的效力。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在时间上的效力。《著作权法》中规定,许可使用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可以续定。
4.付酬标准和办法。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付酬办法是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现金支付或支票支付,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以人民币支付或以某种可以自由兑换的国际硬通货币支付等。
5.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违约,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