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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随着知识产权的产生而出现的,上世纪初,清政府修订法律时,将严重侵犯个别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那时起,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不到100年。起初,政府和大众对这种犯罪也不够重视,因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显得十分严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和公众越来越重视这种犯罪了,其社会危害性也日益突出。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表明了这一点。100年,对人类历史长河来说,不过是瞬间而已。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却走过了从有所规定到较为严密的阶段。但是,这对于人类历史而言,目前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起始阶段而已。因为,人类走过几千年的农业经济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后,刚刚跨入绚丽多彩的知识经济大院的门槛,而知识经济就是知识成为重要资源的经济,就是将知识产权化的经济。法律保护的重心将从传统的所有权转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作为其他法律保护之后的最后屏障,无疑也会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个保护将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增多,花样的翻新,而逐步加强。
    从以往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例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趋势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会呈现上升趋势,并且花样翻新。知识经济时代我们刚刚踏入,它将会发展成何等状态,我们还不可能较为具体地描述。但它肯定是一个尊重知识价值的时代,是一个由知识爆炸而形成的日新月异的时代,人类创造知识财富的速度会比工业时代创造物质财富的速度更快,有人预测目前人类的全部知识只是2050年的1%,由此可知,未来的知识产权量也会是现在的百倍、千倍,而且会出现新的知识产权形式。随着知识产权总量和形式的增多,以及其价值的增高,针对知识产权的犯罪也会增多。社会变革会增加犯罪,这是国内外犯罪学学者的共识。美国犯罪学家谢利指出,大量的证据证明,现代化进程对各国的犯罪率和犯罪方式都有着明显的和普遍一致的影响。并由此得出结论:社会发展进程把犯罪从一个孤立的主要是影响城市中心的社会问题提高到现代社会的主要问题。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是一度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生存的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最重要的代价之一①。(我国1980年刑事案件是75万件,而到1998年上升到198万件)从工业经济到知识经济无疑是社会的一次大变革,在此变革期间,犯罪率也会上升。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逐年有所上升。如法国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逐渐扩大,主要是因为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包括新技术的专利(生物工程技术、遗传技术)越来越多,保护这些专利显然非常重要,并且知识产权范围逐渐扩大(包括视听信息、医药、生物工程方面);另一方面,可以作为控制非法交易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因此,假冒犯罪现象愈演愈烈。②”在我国,情况亦如此,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中指出,据统计,1992年至199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1725件,立案侦查7923件,3年查办的案件是1980年至1991年12年总和的2.7倍。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上升之迅速。据某省的统计,1997年之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较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的收案数快速上升,1997年至2000年的收案数是1990年至2000年10年收案总数的56.5%,并且案件类型增多。看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规的健全,促使人们利用刑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也是此类刑事案件增多的原因。随着人类知识的增多,使用知识的手段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花样也会翻新。各国立法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1897年美国只对戏剧、作曲的版权给予刑法保护,1909年扩大到所有的版权,1982年又对非法复制、发行、销售影片、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作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1992年又加重了对盗版行为的刑事处罚。法国1992年增加了对故意损害植物新品种证书所有人权利的行为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的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只有假冒商标罪的规定,后来才逐渐对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给予了刑法保护。
    我们认为,虽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花样会不断翻新,但还是有一定规律的。其一表现为“三快三慢”:一是以科技为犯罪手段的案件增长快,传统犯罪手段案件增长慢;二是大范围同形式发案率增长快,小范围单一型案件增长慢;三是侵害后果重大的案件增长快,复合型犯罪目的的案件增长慢。其二表现为“三改三变”:一改结伙作案变个人分散作案。在科技知识渗透、弥漫各个领域的知识社会,本可以由多人才能完成的犯罪,由一个人就可以轻易得手,无须与他人共同作案。单个作案成功率高,而暴露概率小。二改流窜外地作案变定居或在原籍作案。高科技为犯罪提供了原来必须外出而现在在家中或在案地居于一处就可完成犯罪的条件,乙地的罪犯通过高新技术,可以窃取甲地的商业秘密。三改划定一定范围作案,变可在网上侵犯全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
    2.犯罪客体的复杂性和对象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是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具有双重属性,既有财产性又有人身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人身性。另外,知识产权还有信息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而其他权利则没有这些特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同时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严重的还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对象是无形财产,其价值有的需要评估,有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即有形财产来计算。由于知识产权有信息性的特征,它可能同时遭到多个犯罪主体在多个地点的侵犯,不像有形财物,发案地一般只能在物之所在地。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更具有智能性。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几乎都需要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智能和专业知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智能化会更加突出。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智能性会越来越高,没有一定智能的犯罪分子难于对其进行侵害,比如假冒专利,犯罪分子不懂这项专利技术,就很难假冒。犯罪分子就会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或者精通的专业知识实施犯罪,其作案技术性强,隐蔽性大,既遂率高。比如通过计算机窃取专利资料、商业秘密等,美国每年因专利资料被窃取就损失2000多万美元。美国学者米泽尔说,“虽然智能犯罪分子不如恐怖分子那么臭名昭著,但是这些由于贪婪、狂妄和野心混合而成的易燃品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实际上办公室中的犯罪比街头上的犯罪造成的伤害更大”。也就是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的主体将会越来越多的是“白领阶层”,他们社会地位高,犯罪手段高明,没有血淋淋的犯罪现场,他们的犯罪危害性容易被大众忽略和宽容,从而使犯罪者的罪恶感减轻,侥幸心理增强,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破案困难,起诉率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高智能化,使得犯罪分子犯罪手段高明、迅速、隐蔽,有周密的反侦查措施,给侦察破案尤其是搜集证据造成困难。另外,这些人也会极力钻法律的空子,为司法人员适用法律制造困难,使他们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费尽周折。
    这就要求我们的侦察人员、司法人员有较高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经济学、法学知识,否则就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惩罚,据统计,美国黑客的起诉率只有万分之一。刑法学者普遍认为,要使犯罪率下降,不在于判重型,而在于破案率高,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应当用高科技手段对付高科技犯罪,甚至可以考虑新的证据制度和过错责任制度,如前文提到的严格责任等,这样,我们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刑事诉讼制度才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通知中也指出,要“改变当前立案多、起诉少,打击不力的局面。”
    5.犯罪数额难于计算。刑法规定的七个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几乎都与犯罪数额有关,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难于计算,仅以“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金额”量刑,也不尽合理,若考虑知识产权人的实际损失,更是难于计算。如“可口可乐”商标的估价是300亿美元,“红塔山”商标的估价是300亿人民币。这些商标受到侵害,其损失是难于估量的。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虽然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但在实践中查实违法所得亦非易事。许多贩卖盗版物品者,采取零打碎敲的办法倒卖,手段比较隐蔽,偶尔抓获,根本达不到应受刑罚处罚的数额,而其真正的违法所得难于估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难于计算,为执法活动带来了困难。有些国家,如美国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份数或件数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有的国家甚至没有规定犯罪数额,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第L335.2条规定:“违反有关作者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而从事的一切全部或部分出版文字、乐曲、绘画、油画或任何其他印刷或雕刻制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一切侵权均构成犯罪。在法国侵犯法国或国外出版的作品权利的,处2年监禁及100万法郎的罚金。销售、出口及进口侵权作品的,处同样刑罚。”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6.侵犯知识产权会出现日益国际化趋势。《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周密的保护措施,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慧成果不像有形物品一样容易保护,它一经公布,社会上每个人都可能去运用,这种运用如果权利人未同意,则属于侵权。经济运行正在全球化、信息化,犯罪分子也会利用这一条件,通过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在A国侵犯B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权利人还难于发现。也可能在A国盗窃知识产权资料,在B国制造产品,在C国出售。这种犯罪“经常带有一种在多国地理背景下进行违禁活动的含义,这基本上根据的是发展中国家对这类行径在某些法律规范的反应上是微弱的,以及这些国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在一个国家领土上违反工业产权的规定,进行商品生产活动,然后在国外对这些商品出口和商业化。”在几个国家生产侵犯知识产权的零件,运到某一个国家组装,也是国际化的犯罪。因此,欲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是十分必要的。
    7.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会越来越大。随着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说到底是科技创新的竞争,而科技创新只有知识产权化后,才能更好地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美国知识产权评估权威公司M-CM的老板曾对中国记者说,我们在这里探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段时间里,中国又有数以万计由知识产权转化的利润落入了别人的口袋①。可见,如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其损失比有形财产受到侵害还要严重,这种侵害往往发生在人们不注意、不重视的时候。就是说,在不知不觉中就损失了大量的财富。据统计,美国出口额中,知识产权占的份额已经超过有形财产。跨国公司正在利用知识产权争得国际市场份额和市场优势,以此挤压竞争对手。“其做法是:在其产品还未进入贸易目的国前,就已经在该国展开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活动。这样一方面占领了市场,另一方面压缩了该国在相应领域的技术创新空间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进步,我国也会采取这样的战略。如果知识产权刚进入一个国家,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其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在国际竞争中如此,在一个国家内部也不例外,我国一些名牌香烟,由于商标被假冒,香烟销售量直线下降,商标的估价也大为缩水,企业损失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市场越大,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国内名牌产品,可能出现“五湖四海”都有侵权者的现象,一个国际名牌,则可能出现五大洲都有侵权者的情况。埃菲社2001年11月20日报道:“中国政府宣布掀起全国打假100天运动,制造假冒产品是一个利润十分可观的生意,它每年在该国运作着数十亿美元的资金”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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