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结果犯
这里似乎存在犯罪未遂与可处罚的未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结果犯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还必须造成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完成形态。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条文一般将危害结果归结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中的犯罪数额、造成的损失、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等)、“数额”、“损失”等。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是结果犯。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结果犯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并且发生了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危害结果。如果未发生该结果,则不成立该犯罪的完成形态,该结果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结果。
结果犯的犯罪构成可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严重的犯罪构成两种。这两种情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刑法对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结果要求的程度上不同,它体现了该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法律对这几种情况的否定评价的严厉程度不同,表现为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不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结果犯有的包括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严重的犯罪构成。例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犯罪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结果上要求“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方构成该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而“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结果则构成该罪严重的犯罪构成。对于结果犯来说,只要是完全实现了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全部基本犯罪构成的事实,即达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