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犯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侵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行为即构成该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既遂的犯罪构成的形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犯所强调的实质是只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达到犯罪目的,都形成了该犯罪的完成形态。按照我国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应当说不存在典型的行为犯,因为,每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要求达到一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经营数额、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等。但是,就情节严重而言,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将行为人曾经受过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或受过民事处罚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视为犯罪。因此,实践中存在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就构成犯罪的情形,这就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犯。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犯完成形态的特征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行为的客观方面。这里的行为犯是行为程度犯。陈兴良教授认为,“行为犯又可以分为举动犯、程度犯与危险犯。举动犯,又称举止犯或者单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事实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而在举动犯的情况下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程度犯,也称为过程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后,虽然不要求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要求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此,在程度犯的情况下,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危险,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是举动犯,而是行为犯中的程度犯,这种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具体的讲,就是要达到受过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受过民事处罚后,又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