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个体原因
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属于导致行为人违法犯罪的基本的、决定性的影响,但只有社会因素而没有与具体人的主观方面的结合,犯罪行为是不可能产生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处于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中,有的人会犯罪,而大部分人不会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因此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个性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行为人的个人原因是决定性的因素。“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原因是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外部原因,是条件,而行为人的个人因素才是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内在的、决定性的因素。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个人原因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才能全面认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象产生原因的本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个人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
犯罪行为产生于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人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而对于该物质基础的需要是推动人的心理发展和实施行为的动力。需要是多层次的,人一旦产生某种需要,便以欲望的形式反映在人的头脑中,并产生满足这种欲望的冲动,即动机。当某人企图以非法的手段满足个人的欲望时,就形成了犯罪动机,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动机来源于主体内在的某种需要,而非外力的加工。
有位学者指出,超额的利润驱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而超额的利润又全部凭借一些伪造的商标等就能实现,所以才有广泛的诸如盗版光盘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追逐和获取最大利益为特点,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的需要结构中存在着对物质利益的强烈欲望,追求财富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的第一需要,当这种需要恶性膨胀到无法通过合法手段满足时,行为人就会冒险突破法律的界限,通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形式满足这种需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的这种需要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畸形发展的。任何人都有物质利益的需要,大部分人也都有对金钱的渴望,但是这种欲望不能脱离现实,毫无节制地发展,这种需要是受着经济关系制约的,既不能超出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分配方式等社会规范,也不能脱离个人的经济地位、条件和获取财富的能力,而且,这种需要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实现。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脱离实际去考虑如何获取更多的暴利以满足自己对金钱的欲望,这种欲望畸形发展,便形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为了满足其犯罪心理,行为人就将个人需要置于社会利益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非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个人不能进行整个经济活动,个人的经济活动已融入社会经济活动中,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个人必须将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一致,才能得以合法的实现。如果将个人需要置于社会利益的对立面,个人的行为就会因违反社会规范的要求而与社会发生冲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处于极端个人主义的立场,为了满足对金钱的心理需要,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逾越法律的界限,选择违法的捷径来满足他们的欲望和要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是行为人内在因素和社会外在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过程。归根到底就是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斗争的过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为满足自己的物质利益的欲望,导致了个体需要的畸形发展,形成并加深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在外因的推波助澜下,就形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动机和目的,进而推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实施税收犯罪行为。
(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缺乏守法观念。他们大多知道侵犯知识产权是违法的,但又觉得这样做风险小、成本低、利润大,因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者,认识不到侵犯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国际形象的损害;三是,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制造产品不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就贸然建厂生产,如日本《日经产业新闻》2002年4月11日报道,中国100多家生产DVD机的厂家,但没有一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费。
法律意识的薄弱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正是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