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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原因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一切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形成和发展变化有关的、个体之外的社会因素。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因素等。
    (一)法律规范方面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整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从1980年代起,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初步建立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步较晚,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这些法律规定篇幅小,比较概括,还不够详细。
    就刑法而言就存在这种问题,实践部门反映,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等,没有具体可供操作的司法解释,执行起来主观性比较强。这种规定与国外立法例相比,提高了刑事处罚的门槛,同时,我国的法定刑也比较重,不如门槛低,处罚较轻好,因为刑罚的威慑作用主要不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行为人必受处罚性。
    (二)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法定罪,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首先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才可能构成犯罪。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有效打击,首先要求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措施高效。但实践中,当存放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现场被当事人关闭,又不能确定其犯罪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强行进入。被查封的涉案货物也可能被转移,涉案人员拒不提供证言,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束手无策。原因在于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手段有限。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省、市一级的领导对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积极性比较高,但某些县一级以下的领导对此工作重视不够,认为可能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领导对执法部门的检查附加这样或那样的条件使得一些制造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企业在领导的保护伞下行违法之事。有的大型批发市场的领导,抱着先上规模再治理的思想,管理相当宽松,甚至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销售大开方便之门。有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对外地的产品严查,对本地的产品则网开一面。查处情况不向被侵权企业通报,暗箱操作严重。
    (三)执法方面的原因
    (1)执法部门事权划分不清、只能交叉,相互掣肘时有发生。有经济利益且容易办的事情执法部门争着办,无经济利益、难办的事情互相推诿。
    (2)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有些案件已构成犯罪,但却以罚代刑。一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将案件移交政法机关;二是向政法机关移交案件要求手续齐全、证据确实,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由于手段所限,无法取证,只好以罚代刑。三是办关系案,由于有人请客送礼而以罚代刑。
    (3)执法经费不足、装备落后。执法部门普遍经费不足、人员配置少、设备落后,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办案出差等经费不足,装备不如犯罪分子,对装备好、隐蔽性强、异地作案的犯罪分子难于查处。
    (四)经济环境方面的原因
    (1)暴利驱使。马克思曾指出,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的胆子就会大起来。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甚至敢冒杀头的危险。据烟草行业人士估算,制造一箱冒牌“红塔山”香烟,可获利2500元,利润高达300倍。制造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不需要研究开发经费,设备落后,逃避税收,因而成本低廉。而销售者则以较低的价格购入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又以接近正品的价格售出,利润极高。
    (2)一些知识产权产品知识含量比较高,而其物质成本比较低。比如软件、VCD等,其费用较高,而复制的费用较低。加上制造商要价高,市场上的正品价格大大高于盗版品。这使得盗版产品有极大的市场需求。造成正版产品价位高的原因很多,有关部门必须深入分析,以使正版产品的价位降低。否则,这种现象将长期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市场诱导因素。
    (3)不正常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使得社会失范。这主要反映在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在农村高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收入水平相差数十倍;在城市一方面是亿万富翁频现,另一方面下岗人员越来越多,形成许多贫困家庭;城乡之间、沿海与内地的收入差距也没有拉近的趋势。收入差距过大会更加促成贫富两极分化,而个别通过侵犯知识产权等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发财致富而过着挥霍无度生活的人对社会的影响无疑是负面的,对于社会具有严重的失范效应。
    (五)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
    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必然与周围的社会环境进行一定的物质、能量与信息的交换,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社会环境的影响。
    (1)诚信原则在社会中的缺失。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但由于我国真正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商人多“奸诈”,改革开放之初低素质的人经商的较多,造成了经商观念的扭曲,诚信原则的缺失,使得一些人贪图眼前利益,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无所谓”之事。因此,现在大力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教育、保护知识产权观念的教育很有必要。
    (2)社会公众缺乏知识产权观念、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宽容舒缓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羞耻心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面建立的时间不长,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缺乏将知识视为财产的文化传统,近代工业起步晚、知识经济起步晚等原因,都使群众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再者,社会公众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一般都会深恶痛绝,但对各种类型的犯罪,公众的痛恨程度并不一致。对有明确具体的被害人的犯罪,社会公众普遍持谴责的态度。而对于没有明确被害人的犯罪,社会公众往往会持宽容的态度,“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即是如此。因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主要是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一些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可能“价廉物美”,群众反而有接受的心理。甚至有些学者也认为,知识产权公开化有利于经济发展。但是,他们忘了这样做会削弱人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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