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在我国,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如下:
(1)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在我国,作者有公民作者、单位作者、署名性作者和合作作者四种类型。
(2)二次作品的著作权由二次创作者享有。经过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可以称为二次作品,这样的创作活动可以称为二次创作。我国法律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存在归属原则。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13种财产性权利如果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而死亡者应当享有的4项精神性权利仍然归死亡者享有。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我国法律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