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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似图形商标和近似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的认定
    1.近似图形商标的认定
    图形商标是通过线条、轮廓或者画面的方式来表现商标的含义和主题的。我们在考虑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本身就承认两个商标之间一定存在差异,问题是这种差异到底有多大。如果两个图形商标的整体结构和要部相同,它们所表达的主题和含义相同,只是一些构图细节或者色彩有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能发生混淆,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在判断近似图形商标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两个图形商标的图案相同,那么它们的大小和色彩通常不构成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的考虑因素。(1)同一种类物质的图形构成近似商标。种类相同的物质其图形又属于写意方式表现时,比较容易产生误认。比如写意的“公鸡”图形与“母鸡”图形。但是对写实种类的图形是否会判断为近似商标则需要作具体分析,比如以摄影的人物作品作为图形商标,如果作品便于识别,则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2)改变图形中的物质数量而形成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的物质图形相同,但是数量不同,这两个商标也容易产生误认,比如将注册商标中的两只“丹顶鹤”图形,改变为一只“丹顶鹤”图形。(3)不同种类物质的图形构成近似商标。被控侵权商标的图形与注册商标的图形所指向的物质不同,但是两个图形的外观、形状基本相同,相互之间缺少识别性,容易产生误认,比如“玫瑰”图形与“月季”图形。(4)改变色彩组合而形成的近似商标。一些图形商标的线条和轮廓特征不够显著,不过色彩组合的识别性较强,此种情况下着重比对近似商标的色彩组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改变注册商标的红蓝黄绿栅条的结构顺序为红绿黄蓝栅条,或者改变栅条的粗细和数量。但是改变后的商标仍然与注册商标在主体色调和整体形状上相同或者近似,此种场合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为近似商标。(5)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图形与文字指向同一物质时,人们基于文字就会对文字下的图形产生直接对应的联想,同样基于图形也会对图形下的文字产生同样的认知上的联系,对于那些没有条件将两个相关联的商标商品进行一同比对而又缺乏相关经验的人群,就可能对两个商标产生误认。比如“鳄鱼”文字商标与“鳄鱼”图形商标就可能产生混淆。
    2.近似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的认定
    组合商标由文字与图形两部分构成,上面讨论的对文字和图形商标近似判断的标准同样适用于对组合商标中文字与图形部分的认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组合商标的文字与图形是一个整体,因此在对组合商标进行判断时,既要注意到两个部分,又要进行整体观察和判断。(1)割裂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关系,只使用其中的文字或者图形。这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侵权方式,比如一些著名的汽车厂商的注册商标都由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而某些汽车维修企业在服务标识中经常单独使用他人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或者图形部分,这种行为则属于近似商标侵权。(2)图形部分不同,文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喜凤+图形”与“喜凰+图形”,两个商标比较起来,文字部分的“喜”字相同,“凤”和“凰”指向物质相同,因此构成近似,但图形差异明显。(3)文字部分不同,图形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比如注册商标“可口可乐+飘带图形”是国际知名商标,其中的飘带图形具有显著性,被告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了“可喜”商标,但是在使用时却采用“可喜(可乐)+飘带图形”的方式,而飘带图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图形近似,被告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4)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与图形均近似。这种近似商标的特点是,两个商标不论从文字的局部,或者从图形的局部看,细节部分均有一些不同,但是从整体进行观察两者却存在着近似之处,识别者能够清晰地辨别出两个商标存在着因袭的特征,这两个商标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比如注册商标的“鸵鸟(墨水)+鸵鸟图形”与近似商标的“蛇岛(墨水)+鸵鸟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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