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法院的启示与借鉴
由单一行政确权制到民事、行政案件“二审合一”制,韩国专利法院完成了自成立以来最为重要的制度变迁,对韩国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机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改革之前,韩国采取的是与我国当前状况类似的“双轨制”司法保护模式,即专利权、商标权等确权行政诉讼由专门法院管辖,而与上述权利相关的侵权诉讼则由地方法院(一审)和高级法院(二审)管辖,随着实践的发展,确权诉讼与侵权诉讼并行的司法体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首先,由于被控侵权人一旦在侵权诉讼过程中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受案法院无权审查权利有效性,只能等待相关确权行政诉讼结果出来以后再进行侵权判定,案件审理周期必然延长,于权利人无益。其次,韩国大法院自2012年通过判例形式确立了审理侵权民事诉讼的地方法院可以进行权利有效性判定的,“双轨制”司法保护模式可能会出现专利法院和民事法院做出相左裁定的情况,即民事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但是专利法院却裁定涉案权利无效,法律的权威会因此而受影响。最后,由于确权诉讼和侵权诉讼针对同一权利,事实认定基本相同,但是却由两个法院分别管辖,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践中颇有争议。2016年1月1日以后,民事侵权上诉案件和行政确权案件同时归属于韩国专利法院,不仅有效解决了上述难题,而且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合一”模式更有助于法官积累审判经验,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水平同时得到提升,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也更加全面,因此这一改革必然成为韩国司法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与韩国专利法院管辖机制改革之前的情况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的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已经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韩国专利法院的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改革的思路,但是由于司法审判机构设置的差异,完全照抄照搬也是行不通的。我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级上都属于中级法院,施行行政和民事案件“二审合一”模式,管辖专业技术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和著作权、商标权二审案件,其中专利、商标确权类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划分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同时拥有确权行政案件和专业技术类侵权案件管辖权,而且二者的上诉法院是同一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是在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会出现确权诉讼法院和侵权诉讼法院相分离的情况。韩国只有一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我国则不同,现阶段我国已经存在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未来还有可能出现更多的知识产权法院),因此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在于成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如此一来,即使确权行政案件仍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对于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行政诉讼和侵权诉讼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同一家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可以在案件终审阶段保证最终裁判的专业和统一,这是解决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实践困境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