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法院的审理模式与制度特色
(一)组织机构
韩国专利法院在韩国司法体系中属于专门法院(韩国司法体系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特别法院),审级为行政一审法院和民事二审法院(自2016年1月1日,韩国专利法院开始受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上诉案件),由大法官、主审法官、法官、技术调查官等司法人员组成。在组织机构上,韩国专利法院下设5个审判部门,每个审判部门由1名主审法官和2名法官组成,同时设置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在5个审判部门之上,专利法院设置审判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对法院的司法事务提出参考建议。
为了保证审判专业水准,韩国专利法院拥有17名技术审查官,都是长期工作在机械工程、电子工程、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等各学科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为审理法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根据《韩国法院组织法》,担任专利法院的技术审查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5年以上业务经验的韩国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工作年7年以上,同时具有5年以上工业和科学技术相关的工作经验且任职资格5级以上的政府工作人员;具有硕士学位同时具有10年以上某一技术领域工作经验;具有相关技术领域博士学位;依法取得国家工程证书人员。可以看出,韩国专利法院对于技术审查官的任职资格要求非常严格,以确保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在明确技术事实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
(二)管辖范围
基于韩国原有三级确权救济机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韩国专利法院成立以后,确权救济机制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原有专利审判院和专利抗诉审判院合并成立知识产权审查委员会(IPT),对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确权决定不服的,首先应当向知识产权审查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诉讼结果不服可以向韩国最高法院上诉。可以看出,韩国设立专利法院的初衷在于解决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利、外观设计权、商标权②在确权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诉讼问题,因此自1998年成立到2016年以前,韩国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仅涉及单一确权行政诉讼以及依据《法院组织法》由专利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这一状况在2015年出现了重大转折,2015年11月12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包含有关专利法院集中管辖的重大改革内容的《韩国法院组织法》及《韩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主要内容是由专利法院专属管辖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相关的侵权诉讼案件的二审,该改革内容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①自此,韩国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涵盖确权类一审行政诉讼和二审侵权诉讼,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确权制转变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二审合一”,是韩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