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补偿性赔偿的范围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该以补偿性赔偿金额为基础,因此,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前提是确定补偿性赔偿范围。知识产权补偿性赔偿的范围,即侵害知识产权的全部赔偿范围或完全赔偿范围,是指权利人因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遭受的哪些财产损失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现行知识产权部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补偿性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价值的贬低值,如商业秘密被泄密前后的价值差额;第二,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如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2.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可得利益的丧失。计算间接损失的方法包括:第一,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产品销量减少所遭受的利润损失;第二,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没有获得本来可以获得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第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润,这部分利益本应属于权利人,但因侵权行为的发生,成为了侵权人的非法利益;第四,法定赔偿金。在法定赔偿金范围内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作为权利人的侵权损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中,权利人的商誉损失和精神损害是否需要赔偿,如果需要赔偿,应该如何计算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