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权利领域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可能造成的侵犯
可能造成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侵犯的主要情形:首先是商标可能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的侵犯,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以及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都可能侵犯该标志的权利;其次是企业名称对奥林匹克标志可能造成的侵权,其表现主要是将“奥运”或“奥林匹克”等字样作为商号申请企业注册;再次是域名可能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的侵犯,其表现是将“ OLYMPIC”、“ OLYMPICS”OLYMPIAD”或“ OLMPIC GAMES”等字样作为域名登记,2000年,美国奥委会曾就180家侵犯2002年盐湖城冬季奥运会标志案提起诉讼,表明域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已经大量出现。最后,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化导致对标志权利的侵犯也不容忽视,如将标志中的吉祥物图案或五环标志制作成独立商品予以销售牟利等,对于上述可能造成的侵权行为,由于我国尚未确立专门处理上述问题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处理时,可以通过适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处理。
关于行政执法有关问题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行政保护方面,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另外,海关负责进出口商品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工作的备案和保护工作。在司法保护方面,对于侵权行为,奥林匹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这项工作做得好或不好,将直接关系到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问题,因此需要处理相关执法关系,首先是处理好案件管辖问题,其次是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要按照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再次是由于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牵涉到国内外众多企事业单位,因此执法、外交、体育行政主管等部门之间需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和沟通。最后是做好执法宣传工作,营造奥林匹克标志使用和管理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