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
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
1.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商标所有权人。企业、事业单位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个体工商业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合法资格的,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局核准之后,就可以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申请商标的范围是有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商品,就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上述规定中,“生产”是指创造出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制造”是指把原材料变成能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加工”是指把半成品改变成成品“拣选”是指对成品或零件加以挑选、归类,然后用于销售;“经销”是指经营销售某种商品。
我国《商标法》还规定,外囡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他们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目前,国家指定的组织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台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上述组织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依合同规定的商标权归属关系进行。由合资企业或者中方作为申请人的,按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办理由外方作为申请人的,按国外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办理。
2.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也就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即注册商标。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不是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将“注册商标”从理论上加以称呼。就实际工作而言,它具有一系列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含义。首先相对于商标管理机关而言,商标权的客体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否则不得注册相对于商标所有权人而言,它是商标权的外在表示;相对于商标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人而言,它是不受侵犯的排他性的具体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