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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商标法简介
    德国目前采用的是1979年7月最后修订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商标法》。199年10月3日,民主德国加入联邦德国。根据协议原联邦德国的法律适用于全部德国。这样,联邦德国的商标法成为全德统一后的商标法。
    (1)商标申请人。经营商品制造、整理或销售的个人和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对外国人,只有德国商标在其所在国受到与该本国商标同样范围的法律保护时,才能请求商标注册。在德国没有营业所的德国人,必须委托德国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凡能用于鉴别工业或商业产品的一切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但有下列情况的,不能作为商标:
    ①通用于某些行业某些商品已为人所共知的标记;
    ②不能区别不同行业商品的商标;面
    ③仅以数字字母或某些表示商品式样产地、质量、用途、价格、数量等文字构成的商标
    ④国旗、国徽或城镇、公共团体的徽章;
    ⑤含有诽谤性图样或足以构成欺诈的商标
    ⑥已为他人使用于相同或同类商品上的商标。
    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虽不从事制造或销售商品的营业,可以申请将其成员的营业中用以标志商品的商标(集体商标)注册。
    (3)商标注册手续。申请商标注册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注册申请符合法律要求的,专利局应公布申请。在公告后的3个月内,可以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专利局裁决商标是否相同。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自提出申请之次日起,为10年。保护期可以续展,每次为10年。
    (4)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德国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者而未注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对侵权行为,可釆取制止侵权、责令赔偿、处以罚款或监禁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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