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囗商品商标设计的法律问题
在许多国家,地理名称不得用作商标,地理名称往往被认为缺乏显著狩征。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加以禁止,实践中也常有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但是用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名称则是不允许的。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只能表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因而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因此,不宜提倡使用地理名称作商标。过去巳长期使用的,自然不便更改,但对新商标来说,设计人员应当把好这个关。
出囗商品商标设计的法律问题
出口商品的商标,要能在国外获准注册,除了商标设计要符合该国生活习惯之外,还要遵照该国的法律及有关国际条约,不得用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因此出口商品商标设计者在设计前可通过查询以了解外国商标法。尤需指出的是,我国已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我国出口商品如要在该协定成员国申请注册,可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而它首先由国际局根据该协定的规定进行审査。与该协定有密切联系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有关于商标的“禁例”(第6条之3)的规定。可见关于商标的国际条约也是商标设计者所要熟悉的。
商标的版权保护
商标的保护可以分为商标财产权的保护和商标人身权的保护两种。前者是指对商标所带有的具有财产意义的权利进行保护;后者是指对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密切联系着的一种权利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只保护商标的财产权,不保护商标的人身权。换句话说,我国商标法不保护商标设计者的版权。那么是否意味着设计者的版权无法律保障呢?不是。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美术作品(包括商标工艺美术设计)作为该法保护的“作品”内容之一,可见商标设计稿的版权,即商标的人身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当商标设计者的版权受侵犯时,可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