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的驳回
商标申请的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复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如有特殊原因的,可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0天。
申请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请复审时,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复审应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理,并交纳复审费100元(延期的将交纳延迟费100元)。
(2)申请复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认真填写复审请书的各事项,并附原申请文件和驳回通知书,陈述不服的理由,根据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复审申请只能就驳回商标提出,如果原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有所变化,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4)复审申请人必须服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不得上诉。
复审申请人提出复审的理由可能有哪些
复审申请人提出复审理由一般可能为:
(1)申请人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在先的商标不属于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
(2)申请人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在先商标系使用在不同类或类似商品上;
(3)申请人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已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4)申请人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范围之列;
(5)申请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范围之列。
请求复审的条件
复审并不是所有商标申请的必须法律程序,一般商标申请经过初步审定,异议等必经程序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无需经过复审程序,就是对商标局驳回申请,有异议的商标以及有争议的商标和撒销注册的商标,也要当事人提出复审请求的才予以复审,否则,不进入这一复审程序。请求复审时应符合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提供复审申请书。复审申请书应填写以下内容和办理手续:
第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迎审三(
第二,写明请求复审的理由。
第三,提供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要求,并附具有证明的文件。
第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写明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并且还应附具代理委托书。
第五,请求复审人签名盖章。
第六,缴纳评审案件受理费100元。
(2)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根据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余规定,除商标争议外,如果当事人有某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可以延期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不过,延期的人要缴纳延期申请费100元。逾越了这个期限,当事人就不得再提出复审请求,商标局的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案即进入复审程序,商标局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复审申请手综的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1条规定,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有效期限为15天。《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应当提出复审申请。
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加之有的申请人为了提供复审所需的材料和证件,在15天之内可能来不及备齐,尤其是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外国人的商标,更有许多实际情况需要照顾。因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为30天。每次延期必须在第一次期满前綦出申请。延期的最后一天如正好是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如果申请人在限期内遇上不属自己的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邮路中断,则参照国际惯例,酌情考虑给予宽限期。
申请延期的,必须向核转机关或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领取并填写《延期申请书》(见格式篇),并依规定缴纳延期费。
驳回商标的复审形式
驳回商标的复审是商标评审的一种。它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商标复审案件依法独立行使终审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理由与事实,以保障当事人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它着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裁决。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每一复审案件的评审,以书面材料为主,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面述或辫解,以便澄清事实,并有权调取证明材料。评审案件时采取集体讨论形式,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为终局决定的内容。终局决定均应摆事实讲道理,并援引法律规定条款,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同时抄送核转机关。
驳回商标复审的评审范围及终局决定
驳回商标复审的
评审范围是对照商标局的骏回商标申请理由而定的。而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理由一般是:认为违反《商标法》鸲7条、第8条、第17条第18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因而,商标复审的评审则围绕以下4个方面进行:
(1)商标本身是否有显著性,是否便于识别,示
(2)商标本身是否属于法律棼用之列;
(3)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
(4)认证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
驳回商标的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和商标局的核驳理由;审核驳回理由的事实是否存在,引用驳回的法律条款是否适当。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原核驳决定;如认为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该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与公告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组织同时抄送核转机关。对于终局决定不服的,不得提起复议,也不得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