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及撤销注册商的情形
注销注册商的情形
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形下,因被商标局注销而终止:
(1)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所有权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申请而未获核准的;
(2)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专用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的;
(3)作为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事业法人终止或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无人要求享受或继承其注册商标的。
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形下,因被商标局撤销或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而终止:
(1)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14条的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共组合的;
(2)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25条的规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5)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妤,欺骗消费者的;
(6)根据《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撤销的终局裁定的。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程序
商标注册人在不再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其程序是:(1)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寄送《商标注销申请书》1份。《商标注销申请书》应包括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申请注销的日期及“现申请注销”字样;(2)向商标局交回原《商标注册证》(3)商标局批准注销并予以公告。
不服商标局撒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申请
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第35条规定做出的撒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5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申请人不得再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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