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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卷烟及酒类的商标管理
    卷烟、雪茄烟是目前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之一。《烟草专卖条例》第16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各种商标(包括跨省、省内几个企业共同使用的商标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商标都必须由各省烟草公司上报烟草总公司审核同意后,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为了贯彻商标法规和烟草专卖规定,加强卷烟商标和价格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85年9月3日和198年12月29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主要内容有:
    (1)凡是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或③标记。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但对正在生产的产品和原已印好的卷烟、雪茄烟的盒皮,凡是其他方面符合规定,仅未注明“注册商标”四个字或未注明或R标记的,可以允许将这些产品销售完或使用完。
    (2)卷烟、雪茄烟小包盒皮和硬条包装正面应用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也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
    (3)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必须符合规定。它包括:
    ①条包装如系防潮灰皮纸式简易包装,两边的封头上应用汉字注明商标名称。
    ②硬条包装卷烟、雪茄烟,条包图形与小包盒皮注册图形及色彩一致,可以允许使用,不必办理注册手续。条包图形如与小包盒皮的注册商标不一致,条包装应按其图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③硬条包装烟作为系列商标注册的,每个小包盒皮为一景,可按十个商标申请注册。条包图形如与其中一个小包盒皮图样相同,不必申请注册;如与十个小包盒皮的图形中任何一个都不相同,条包图形应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④烟厂不再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标注销手续。
    ⑤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进入市场,违者将依法从严查处。
    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年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86)工商7号),对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已经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
    (2)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
    (3)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如产地是洋河,即应标明“洋河镇”,不得只标“洋河”字样。
    (4)按前项使用的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8毫米,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的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
    (5)使用带有产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封存其商标标识,禁止其商品出厂、销售,且没收其非法所得。
    关于酒类商标的管理
    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年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86)工商7号),对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已经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
    (2)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
    (3)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如产地是洋河,即应标明“洋河镇”,不得只标“洋河”字样。
    (4)按前项使用的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8毫米,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的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
    (5)使用带有产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封存其商标标识,禁止其商品出厂、销售,且没收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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