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古代曾有把陶工的姓名标示在陶器上的强制性要求,这是作为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这种标识,最早发现于出土的公元前3500年的埃及古墓。但这种标识很难说是商标。而将一定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的,恐怕仍旧要追溯到我国宋代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商标。
在英国,面包房和银匠有义务在自己的制品上标出记号,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是出现在13~14世纪。那还称不上“商标”。在德国,开始与商标沾边的,是古登堡采用活字印刷术之后的印刷品。1518年, 由Aldus of Venice出版的书上印的“海豚与铁锚”装饰被他人假冒,曾引起过早期西方的商标纠纷。
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系统的商标保护法《商标权法》,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继法国之后,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成文商标法(但仍不是注册商标法,英国的第一部注册商标法颁布于1875年),美国于1870年、香港于1873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
1883年,法国等11国签订《巴黎公约》,确定了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准则,从而拉开了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序幕。1891年签订的《马德里协定》,大大简化了商标的国际注册。1994年签订的《商标法条约》和2006年签订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扩大了商标国际保护的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商标权国际保护规则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