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过去大多数西方的版权法学专著或知识产权法学论述一律把古登堡(J.Gutenberg) 在欧洲应用活字印刷术视为版权保护的开始。近些年, 西方版权法的著述中渐渐对于版权最早产生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版权基本知识》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
在欧洲, “版权”的最初、最基本内容——翻印权(Copyright) , 是随着印刷术从雕板发展到活字而出现的。
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有效期5年。这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全称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欧美的知识产权法学者普遍认为,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是《安娜女王法》的一个飞跃,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
1791年,法国颁布保护作者权利之一的《表演权法》,1793年,又颁布了全面的《作者权法》,使版权法从标题到内容离开了“印刷”、“出版”等专有权的基点,成为保护作者的法律。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