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在知识产权的发展史上,专利法最先问世。在中世纪的欧洲,很早就存在着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在某些商品上垄断经营的特权。但这毕竟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专利”。1331年, 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佛兰德的工艺师约翰?卡姆比(JohnKempe) 在缝纫与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这已经逐渐接近于现代专利。
17世纪初期,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曾多次采取钦赐形式向发明者授予专利权。她的继位者詹姆斯一世在位时期,议会中新兴的资产阶级代表开始一次又一次尝试以立法来取代由君主赐予特权的传统。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这个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建立起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170个。
“二战”后,专利制度逐渐趋于国际化。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美国、苏联、英国、法国、西德和日本共同完成了专利合作条约草案。1970年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及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条约》进一步加速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进程。2000年,欧盟通过了《共同体专利规则》,这一系列国际条约的签订实现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