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的概念与特征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出让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受让著作权的人称为受让人。
著作权的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著作权人转让的权利只能是财产权,人身权不能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著作权的转让会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只转移著作使用权不同,著作权转让会使著作财产权的归属发生移转,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不同于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让。作品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具有无形性,因而必须借助一定物质形式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例如,文字作品表现为书籍、报刊, 视听作品表现为VCD光盘等。作品与作品的载体分属于不同的权利客体,前者为著作权的客体,后者为所有权的客体。因此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导致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即转让遵循“权不随物转”原则。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让人某些权利的充分行使,作品著作权的部分或全部会随着作品载体的转让而一权不随物转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况。这主要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作品载体受同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著作权转让可以是现有著作权的转让,也可以是将来著作权的转让。将来著作权是指已经处于创作过程中,但尚未完成的未来作品,在将来完成后所享有的著作权。一般而言,著作权转让,是指已经产生并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对于将来著作权能否转让,各国著作权法持有三种不同的态度:①可以转让,如英国《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如果未来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协议将将来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那么当未来作品的著作权产生时,受让者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无须另外办理财产转移手续。②可以有条件地转让,如巴西、委内瑞拉等国著作权法规定,将来著作权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转让,但转让合同有效期不能超过5年。③不允许转让,如法国、埃及、秘鲁等国著作权法规定,未完成的作品不具有著作权,否认将来著作权的存在及其转让。
通说认为,我国允许转让将来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协商,在合同中约定该未来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实际上就是对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
5.著作权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①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都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对作品著作财产权进行全面地支配。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也称卖绝。②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仅将著作财产权中的部分权能转让给受让人,其他权能转让给另外的受让人或者自己保留。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只享有特定的权能,不能行使著作权人没有转让的其他权能,否则构成侵权。目前,大多数国家既允许著作权全部转让,也允许著作权部分转让。
6.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著作权除了通过合同方式转让外,还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发生转移。通过法定事由引起著作权转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自然人的继承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合并引起的著作权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