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
演绎合同和展览合同等。其中,出版合同又可以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报刊出版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以按照许可使用的方式划分为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同;表演合同又可以分为舞台表演合同和机械表演(如广播组织的播放)合同;演绎合同又可以分为翻译合同、摄制电影合同、改编合同等。
最常见的许可使用合同有以下几种:
1.图书出版合同。即图书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与出版者间就出版作品及其报酬支付事宜所达成的约定。它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之一。
2.表演合同。分为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表演者权许可使用合同两类。前者是著作权人与表演者(演出举办人)签订的关于表演作品的协议,一般对表演的方式、期限、范围、付酬标准和办法等作出规定。后者是表演者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录音录像制作者之间,就表演者的表演进行播放或录音录像达成的协议。这种合同的标的是表演者的表演,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录音录像制作者取得对表演的播放权与录制权,并向表演者付酬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是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人(如软件公司)与使用人(如经销商、用户)就软件使用和其著作权保护而达成的协议。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可使用是软件著作权的重要权能,软件使用者应依据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合同的方式进行。
无论是何种许可合同,被许可人都应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内行使使用权。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权利应当被视为非独占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