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就著作权的某一权能或某多项权能的使用而达成的双务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通常是通过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来实现。依照《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等多种形式,但专有许可使用通常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是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使用的使用权,著作权本身仍然完整地属于著作权人。
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这里有两层意思:①被许可人不得以未被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比如,电视台从评书艺人那里取得播放该艺人说《水浒传》的录像的许可使用权,如果电视台又将该录像大量复制发行,就属超出许可使用范围的违约行为。②被许可人不得将这项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否则也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之内。比如,四川某出版社出版的《围城)汇校本》,既侵犯了钱钟书先生的著作权,也侵犯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利益,人民文学出版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品中原始创作人的权利。比如,小说《哈利?波特》改编为同名电影《哈利?波特》,须取得小说作者的许可;如果再从电影改编为话剧《哈利?波特》时,须取得电影剧本著作权人和原小说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