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400电话
  • 微网小程序
  • AI电话机器人
  • 电商代运营
  • 全 部 栏 目

    企业400电话 网络优化推广 AI电话机器人 呼叫中心 网站建设 商标✡知产 微网小程序 电商运营 彩铃•短信 增值拓展业务
    天籁村KTV版权案
    2006年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委托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位于南山区的“天籁村”KTV, 指控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暗香》、《常回家看看》等20首音乐作品,既没有取得“音著协”的批准,也没有支付任何版权费用。要求天籁村赔偿音乐作品版权费用20万元。这是深圳第一起因音乐词曲著作权引发的官司。
    该案在南山区法院立案之后,经过深圳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的调解和两个多月的谈判,“天籁村”与“音著协”达成协议:“天籁村”KTV承认侵权, 同意支付10万元音乐版权费;“音著协”向法院申请撤诉。同时,深圳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在调解官司过程中, 代表深圳100多家主要KTV歌厅, 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作品有偿使用协议。
    【问题】上述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上述处理方式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该组织签约会员提起有关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有权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2.“天籁村”KTV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 也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从该案开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各界进一步地了解与认可。

    上一篇: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下一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相关文章
  • 

    © 2016-2020 巨人网络通讯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ICP备15040257号-8

    天籁村KTV版权案 天籁,村,KTV,版权,案,天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