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标的条款,构成了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础。著作权的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的任一使用权都可以独立产生许可使用合同。依据《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行使。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由于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许可使用合同中应予以指明。合同中未予以指明的,法律默认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人有权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在我国,如无特别说明,许可使用的范围仅指大陆地区。许可使用的期限,是指作品使用人享有使用权的存续期限,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
要自由约定。
4.付酬标准和办法。付酬标准指使用作品付酬数额标准。我国传统上实行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办法,出版者根据规定的稿酬标准,结合印数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国际上则使用版税制,即著作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享出版者出版作品所获取的收益。我国《著作权法》第28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既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默认为采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现在,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已经开始广泛使用支付“版税”的方式计算报酬,版税一般按出版物的零售价或剧场票房总收益的某一百分比确定,根据复制品的制作量或销售量或演出场次,定期向作者支付。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约定的比例和办法向作者付酬。
5.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的数额的计算标准,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等。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除了上述五方面的内容之外,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还可以就双方认为应当列人的内容作出约定。如解决纠纷的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