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在国家间的流通越来越广泛,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协调商标制度,并对商标提供国际性保护就提上了议事日程。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明确规定了对于商标的保护,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的第96个成员国。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使用或注册的商标只能在该国具有法律效力,若其欲在另一个国家受到保护,则须在这个国家使用或注册。为了克服这种逐一注册所带来的不便,有关国家于1891年4月14日签定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马德里协定),建立了商标国际保护制度。这个协定是一个多边的国际条约,其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间建立商标国际注册的体系,实现在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其他成员国同时享受权利的目的,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加人马德里协定。长期以来,由于马德里协定存在一些固有的缺憾,致使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一些重要的国家都未能参加。为了打破这种僵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终于在1989年6月27日问世,该议定书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中国为第四个加人国。大体而言,巴黎公约所规定的是有关商标保护的实体性内容,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书则是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如商标国际注册的提出、审查、授权的程序及保护期限等。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继巴黎公约之后,协调各国商标保护的又一个国际公约。协议对商标保护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以及其续展、商标的许可与转让,以及驰名商标的保护及其认定原则,等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致力于缔结一项专门规范商标注册的国际公约,最后决定先就注册程序方面的问题达成一个国际条约,即《商标法律条约》(TLT) 。该条约于1994年10月27日签署并于1996年8月1日生效,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同时,一些区域性市场的形成,催生出一批区域性的商标保护条约,它们是介于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之间的商标保护条约。例如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于1971年建立了统一的商标局,并且制定了《比荷卢统一商标法》;1993年欧共体颁布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规定凡依照该条例一次申请而获得的注册商标,将同时在欧共体各成员国生效,这是相对于欧洲共同体市场的商标保护;除此之外,1993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中有关商标的规定也具有协调三国商标保护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