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主体类型
首先,修改前的《商标法》只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中国自然人被排除在外。2001年《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现在我国自然人也可以单独取得商标所有权。
其次,由于商标权的地域属性,在外国拥有所有权的商标在中国不一定受商标法保护,所以外国人还需要根据中国的《商标法》和中国加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取得商标权。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政府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根据中国加人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及中国国内颁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对中国提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最后,商标的主体除了可以是单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外,还可以是集体。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集体商标。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根据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使用集体商标的只能是该集体内的成员。但是,如果是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不要求参加该集体的,只要其商品符合该地理标志条件,也可以使用该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