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基本原理
商标俗称品牌,是一种识别标识,通常使用于商品包装上,指向该商品的提供者,将其与其他商品提供者相区分,从而使得消费者可以追溯该商品的来源。各国或国际组织对于商标有不同的定义。一般认为,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简言之,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形相对有形而言。例如,对一辆车的所有权的权利标的是这辆车,我们可以看到或者触摸到这辆车;而商标权的权利标的只能依法存在,不能被感知。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财产法、担保法等法中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则把它(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或“无形准动产”。少由此可见,作为知识产权的商标权尽管和所附随的产品不可分离,也需要以一定的标识存在,商标权却只是一种权利,无法物化。商标权是财产权,具有“排他性”,没得到权利人许可,也无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使用他人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也正因为商标权的专有性,我国《商标法》2保护的是注册商标,而不是一切商标。该法第3条第1款即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具有时间和地域属性。时间性并不是说商标会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消灭,而是法律强制规定商标权享有的期限,在该期限过后,如果不经续展,原权利人的商标权丧失。商标的地域属性,是指在一个国家享有商标权的商标,并不当然在另一个国家同样享有权利。虽然通过国际条约的缔结,或根据互惠原则一国承认他国商标可以在本国申请注册获得权利,但是商标的地域属性仍然很明显,这表现为没有根据本国法律注册的外国商标仍不享有权利。在一国取得商标权后,由于各国根据本国法律保护享有权利的商标,在其他国家丧失权利的商标在该国不一定丧失权利。商标的地域属性还表现在,有的国家规定,即使权利人在外国将含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包括许可他人使用投放市场),他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进口带该商标的商品进人本国,仍可能构成对商标权利人在本国商标权的侵犯。
根据全球领先的市场研究机构华通明略公布的2010年全球品牌百强排行榜,前十名品牌和其各自的价值(百万美元) 分别是:Google(114260) ; IBM(86383) ; Apple(83153) ; Microsoft(76344) ; Coca-Cola(67983) ; McDonald's(66005) :Marlboro(57047) ; China Mobile(52616) ; GE(45054) ; Vodafone(44404) 。可见, 商标的价值可以用货币表现,与一般的财产权无异。但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又有其特殊之处。本章将会介绍与商标有关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