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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利限制
    POST TIME:2021-10-23 11:47
    商标权受到系列限制,并非所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是有关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这条规定并不涉及商标的效力问题,因为含有商标通用名称商标不一定无效,比如“美国标准”。既然含有商品通用名字、功能、用途以及地名等的商标均可以获得商标权,商标权人就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商标包含的这部分属于公共领域的东西,否则将使得商标权利无限变大。
    与商标权利限制有关的还有商标权利用尽。所谓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利人将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或再转卖其商品,而不构成侵权。各国一般都规定商标的国内权利用尽,但对于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即商品“平行进口”问题却没有一致看法。一般来说,商标权利人只可以一次行使自己权利,经其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商品的再使用、流转不会再构成侵权。但是,由于商标的地域属性使得同一个商标所有人根据不同国家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互相独立和不同,因而,很多国家规定,本国有商标权的权利人在外国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人市场后,其他人仍然不得将这些产品进口到本国。其中的理由是,商标在外国用尽,但是根据本国法律权利人仍然享有另外一个独立的权利,进口其产品仍然需要得到商标权人许可。禁止商标平行进口可以避免更低价格的商品流人本国市场,给本国市场带来冲击,但允许平行进口对消费者来说却有好处。因而,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商品的平行进口。允许平行进口的国家,也一般允许商标的国内用尽,无论是商标的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都是对商标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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