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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主体产生途径
    商标权主体产生的途径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商标的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权产生后的首次取得。纵观各国做法,原始取得的方式又可以分为根据使用取得商标权、根据注册取得商标权、根据使用或注册均可取得商标权。使用取得商标权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先使用人,体现了商标的功能和价值,但是却不利于权利的确定,主张先使用的商品生产者难以证明其先使用的具体时间,其他生产者也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商标是否已经被人先使用,商标权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除美国外,现在很少国家采取使用在先取得制度。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将商标专用权授子在国家机关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即根据注册取得商标权。《商标法》采取的是自愿注册制度,即除了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外,商标使用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注册商标。不过,法律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是如果侵犯其他注册商标权时则构成侵权。注册取得商标制度使得商标权利归属更加明确和透明,但却容易引发“抢注”的出现,即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为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国家在规定根据注册取得商标权时,又认可了一些商标的在先使用的权利。《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法律将在先使用的权利并不是给予一切标记,而是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这类商标也往往容易被抢注。
    商标继承、企业合并后的概括承受等。商标不能脱离商品以及商品生产者独立存在,因为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出处,但是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却可以单独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要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商标的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转移后的再次取得。商标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商标转让、关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取得商标专有权。为保证商品质量,《商标法》第39条要求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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