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取得后的维系
商标获得注册后,从核准注册日起算,保护期限为10年。商标保护期10年届满后,商标权人可以续展,并且没有续展次数限制。《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在商标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起续展要求的情形下,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标记的,自然构成侵权。在宽展期内提起商标续展的情形下,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标记的,也构成侵权,商标续展具有溯及力。在宽展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商标提起续展要求,商标局只是形式审查,一般均会核准续展。商标未续展,商标局依职权注销商标。
商标权人也可以自己注销商标,使得商标权利终止。《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注册后,还可能因为各种事由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