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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不得侵犯在先权利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私权,不得侵犯其他同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在先商标权,也包括商标权以外的各种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和已经注册的商标权利相冲突,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和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上的已注册或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三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和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上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四是根据《商标法》31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类商标不一定是驰名商标。此外,由于法律禁止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欺骗的一种表现是将委托人商标以自己名义注册。因而,不得非法注册委托人所有的商标也属于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由于商标表现为一种标记,因而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还包括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品装潢权利、姓名权、企业名称字号权、地理标志权利、域名权等。上述权利有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比如商品装潢权利;有的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比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有的属于专门立法的保护范围,比如企业名称字号权、域名权利等;有的则属于民法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比如姓名权。至于商标权和这些权利的冲突,一般保护在先的权利。比如,根据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不得利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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