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发展流变
作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中最与众不同的“中国特色”,对于商标权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保护制度被明确规定于中国现行《商标法》之中。根据法律规定,面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这两种方式并行适用,各自都有其完整的处理程序。对于古老中国而言,商标法律制度是20世纪初才被引入的舶来品,迄今不过百年历史,却形成了这种迥异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独特做法,其个中原因的确值得我们在回顾历史中积极探索和认真反思。
没有一种制度可以一蹴而就。中国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即已萌芽。自清末商约谈判中商标权保护问题被首次提出后,随之产生的1904年《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仿照列强模式建立了初步的商标权司法保护制度。但进入民国后,1923年北洋政府时期的《商标法》在商标权司法保护程序启动之前加入了行政评决程序,极大地削弱了法院在处理商标权争议案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是直接规定商标权保护的行政先置程序,使各级法院均不再直接受理商标侵权案件,这显露出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的雏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原有的识别功能被异化,行政管理色彩空前强化,对商标权的保护基本陷入停顿。直至改革开放以后的1982年,新中国才重新颁布了《商标法》,并确立了商标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保护制度。此后《商标法》历经1993年、2001年和2013年三次修改,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不断加以完善,并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