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权私权属性和双轨保护制度未来发展方向的研究
(1)吴汉东在《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出知识产权是私权,这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和制度变迁的结果,在制度层面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他在《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一文中,针对有学者提出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进行了批驳,认为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具有共同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没有也不应该改变其私权属性。金海军在《知识产权私权论》一书中,从社会结构变迁的角度研究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并认为尊重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社会进步的正确方向。此外,刘春田的《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王秀哲的《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行政保护》等文章也都表达了相同的观点,笔者对此深表认同。
(3)孟鸿志主编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新态势研究》一书,对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进行了总结,认为其是切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制度选择,需要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建立高位阶、协调性、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体系。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编著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研究》一书中的观点则正好相反,认为实现行政执法与管理职能相分离,应取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直接执法权。针对这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小编认同后者。此外,刘红的《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协调》、胡潇潇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冲突与协调》等文章也都从各自的立场提出了类似观点,这些也都对小编观点的形成起到了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