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求名起名法
在商品社会里,似乎任何东西只要巧妙地加以利用,就都可以转化为财富。“名人效应”便是其中之一。这里的“名人”主要是“星”们: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他们吸引的也主要是“追星族”。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文学家通常是不在这里的“名人”之列的。没有听说过什么李四光酒家、巴金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上海有一家店是以“拿破仑”命名的,但人们走过只会一笑了之,谁也不会相信这家店跟拿破仑有过什么关系(与之有关的也许是以拿破仑命名的白兰地酒)。
最早以明星命名的在上海似乎是朱逢博的逢博酒家,在全国则是李宁牌运动服装和刘晓庆的晓庆实业开发总公司。以后便一发而不可收,如:(柳)海光净水器公司、王子酒家(赵志刚)、昨夜情餐馆(孙徐春)、刘三姐集团公司(黄婉秋)、贵妃系列(包括贵妃大桥、贵妃花园、贵妃公寓等)(周洁)、(李)国君美食世界、汪齐风艺术学校等。大致体育明星以本名来命名的较多,艺术明星则逐渐趋向以其扮演过的角色或成名作来命名。
对于文人“下海”,社会上有不同看法,这里不去评述。如果就命名而言,文化名人将自己的名字与商业实体联系起来的,大约颇具中国特色。英国有莎士比亚剧院,中国以前有过云裳舞厅,但这剧院、舞厅却不是他们开的,是别人借他们的名头在赚钱。文化人办工商业经济实体是有的,香港就有不少,但似未见拿自己的名字去做招牌的。相反,非文化人倒办了不少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文化基金会。这里面的心理非常微妙,大约不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的传统,都把文化事业看得比经济要“高尚”一些,能够与文化沾上边是“出于幽谷,迁于乔木”,因此多少香港大老板发了财以后要到内地捐资来办学校、建图书馆、成立教育基金会,条件就是一个,要以他们的名字命名。而文化人办了一些经济实体,似乎有点“下乔木而入于幽谷”,一般是羞于为人所知的,讳之尚恐不及,怎会堂而皇之地亮出自己的名头来呢?当然有人会说这种概念已经“过时”了(尽管就笔者所知,在中国以外,不论东方西方大约仍是如此),也许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文化人已经穷得只剩下“名”了,因而只能用它来投资。不过就中外命名的心理看,我觉得还是应该“慎之”的。
文人将其名字与文化实体联系在一起倒不乏先例,因为这是其当行本色,通常是以之作为对本身所从事的艺术的扶植,如举世闻名的诺贝尔奖、中国的郭沫若基金会、茅盾文学奖、王力语言学奖等。从这点来看,我们对诸如汪齐风拿出自己多年积蓄,并积极引进外资,开办艺术学校,扶植我国芭蕾舞事业的做法非常钦佩。不管怎样,拿汪齐风的名字去吸引人们来学芭蕾舞,总比拿了自己的名头去赚钱,然后“再投资于艺术”,要堂堂正正得多。
拿剧本或角色来命名的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大约国内还很少有人考虑过,就是作品名及主人公名的版权问题,因为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备。在国外,像柯南?道尔创造的福尔摩斯、阿嘉莎?克丽丝蒂创造的波瓦洛、伊恩?弗莱明创造的007或詹姆斯?邦德,这些名字的使用一定要经过作者本人或亲属、后代的同意并付相当大一笔权利金。任何演员,即使像007的扮演者、大名鼎鼎的肖恩?康纳利、罗杰-摩尔、皮尔斯?布鲁斯南等,也是无权作出决定的。作品名就更不用说了。尽管国内有关规定还不明确,但从长远出发,这些都应考虑到。
“王子”、“贵妃”本身是一般名词(尽管在这里有特指的对象),与具体名字(如“璇子”)不间,这两个命名尚能被人接受,与其本身含义能引起青年男女遐想有关。但此风一开,什么时候在银幕和舞台上创造了毛主席、周总理形象的演员要来开办“主席酒家”、“总理美容中心”,不知人们尚能接受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