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商品)应具备的条件
作为专利交易的客体,科技成果是知识形态的商品,是其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统一体,要使得专利商品进入生产领域,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必须以生产为中心的长人。这意味着专利产品成为专利商品的前提是专利形态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必须与物质形态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紧密相联。无论是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实际的问题仍然是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供不应求的问题。对于买方市场来说,要提高专利交易中符合真实需要的专利产品的相对数。对于卖方市场来说,要提高市场容量大的专利产品的绝对数。这就从市场角度对专利商品提出要求。
一般来说,蕴含科技知识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使二元市场结构趋向供求平衡: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它标志着技术的水平或创新的程度;专利技术的成熟性,指技术的原理及其所揭示的自然规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用户在使用该项技术时不会出现失效和错误,而且无须再作改进便能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专利技术的适用性,指技术能满足使用者的生产和市场需要,适应使用者的生产技术条件与环境,能为使用者消化吸收;专利技术的经济性,指技术的转让价格合理,适合买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具备以上几个专利技术特性只是专利技术商品化的必要条件。但作为专利技术所有人为了保护专利,一般采用专利保护和专有技术保护这两种形式专利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技术客体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技术所有人在出让技术商品的使用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技术商品的所有权,它主要靠专利法来保护交易。专有技术(KNOWHOwW)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技术所有人在转让技术商品后,仍保留再次向第三方出卖该技术的权利。技术购买者在获得技术商品的使用权后,能否再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要由双方协议来决定,它主要靠合同法来保护交易。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转让方为了保持先进技术的垄断,出于种种因素考虑,如该技术难以模仿,专利保护难以实施,该技术生命周期短,易被更先进的技术发明替代等原因,大多采用专有技术保护这种形式。如日本技术转让中,75%涉及专有技术,我国的技术引进合同中,含有专有技术的合同也占90%以上。
专利交易的客体与单纯的技术交易客体根本区别在于技术的独占性以及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它对技术市场的完善程度以及法律环境要求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