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商品化一一专利技术商品
科技成果的商品化是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过程,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过程。专利技术商品和实物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有很多不同,实物商品一般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进行交易(实物商品的交易一般是所有权的交易,买方在购得实物的使用权的同时,也购得了实物的所有权);专利技术商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的仅仅是使用权(专利技术商品在绝大多数交易中,买方不是购买专利技术商品的所有权,而是购买专利技术商品的使用权)。这种专利技术贸易的交易方式,是由专利技术商品的所有权特性所决定的。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是种绝对权和独占权,即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惟的、绝对的;所有者对其财产具有所有权,也就同时排除了其他人对该物的所有权利。专利技术商品作为一种财产,其所有权除了具有以上一般特性外,还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利润增值性强,一是财产独占性弱。买方购买专利技术最直接的动机,不是为了满足使用者的一般需要,而是为了追求能给使用者带来的超额利润。但这种财产是一种思想财富,不能控制,一旦传播出去,就无法收回。专利商品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所有权的流失,不但所有者失去了知识财产的独占性,也使得所有者失去了商业利润。
由于专利技术商品对所有权的控制有困难,我国以往的专利技术贸易中,主要是对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进行交易。另外,从经济体制上看,计划体制条件下,科技成果是无商品化可言的,大部分成果是无偿使用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经济生活中的无序化,一是缺少经济活动中的规范,二是即使有经济规范,也缺乏执行规范的力度,假冒、仿制等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损坏了购买专利技术商品所有权一方的利益,企业对于专利的交易是缺少积极性的。而专利生产者一方对专利技术成果也缺乏保护意识,申请专利权的不多。还有的成果所有者为获取更大利益,未申请专利权,采用许可证贸易形式向一方或多方转让成果使用权,其后果是无法阻止第三方对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或实施、公开此项技术,最终仍然丧失独占权。
随着经济体制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法规的立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更由于市场本身残酷的竟争性,越来越多的技术贸易会是围绕知识产权来进行交易。我国专利总量也在逐年增加。1985年我国批准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数为138项,1988年三项专利数上升到11947项,到1997年,三种专利数猛增至41419项。从市场经济发达的日本看,1983年日立制作专利申请为18424件,东芝为179593件,松下电器产业为17499件,三菱电机为16389件,丰田自动车为6943件。知识生产者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越来越重视,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而作为科技成果的接受者的企业,由于确立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体地位,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看,都必须抢占市场的制高点,致力于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因而在科技成果应用方面,今后的趋势更多的是购买技术的所有权以换取对市场份额的独占和垄断。